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心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缩写:C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学研究、教学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国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国特色心理科学体系的建设,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举办心理学培训、讲习;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承担心理学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评价;
(十)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以及相关项目的论证评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普通会员:具有心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心理学工作者;非心理学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3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成绩的心理学工作者;大学专科毕业,常年从事心理学工作并有一定工作成绩的心理学工作者。普通会员由本团体两位会员推荐。
2.学生会员:在心理学科研、教学单位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
3.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包括学术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单位会员:国内有一定数量中国心理学会会员的心理学科研、教学单位;
2.企业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及相关专业科技人员,主要开展心理学相关业务和服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心理学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普通会员由本团体两位会员推荐,外籍会员由本团体分支机构推荐;
(二)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团体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两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监事本人出席,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每届任期不超过2年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本团体各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3日第十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